(1)、设备基础已按设计施工完毕,并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;
(2)、基础周围的土方,已按要求回填并夯实;
(3)、设备已经到货,经检查符合图纸要求,并具备起吊条件(如试压、防腐等已经完成);
(4)、施工现场已经平整,必要的施工通道已经修好;
(5)、施工电源已经具备,并能保证供应;
(6)、起吊机具已按施工方案要求配备好,并拥有合格证明,如无合格证者,须经检查试验。
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得到合理的解决。
3、如吊装使用桅杆时,其组对、施工必须符合如下技术要求:
(1)、桅杆的选用和组立方法应根据方案进行;
(2)、对桅杆安装位置,应切实了解地质情况以及有无管沟、电缆等,如有,应采取措施;
(3)、桅杆基础负荷应按照受力分析来确定,如采取道木加固,则地基应平整;加垫道木不得
少于两层,地基面积由承压力来确定,并要做好排水沟,以免由于水浸降低土质的耐压力;
(4)、桅杆必须具有合格证明,并按其性能使用,否则应经过核算和试验,认为合格后方可使
用;
(5)、桅杆组对必须按照装配图逐节依次组对,其中心线的偏差不得大于长度的1/100
0,且总偏差不得超过20毫米;
(6)、桅杆连接螺栓必须按要求配置,使用时加油防腐润滑,拧紧时,必须使用标准扳手,按
一定的次序进行,确保螺栓受力均匀。所有螺栓均需牢固,不得有松动及不满扣现象。
4、桅杆竖立,如采取旋转法竖立时,应符合下列要求:
(1)、桅杆底部的制动索具应采用两套,与桅杆中心夹角不大于30度,且不宜过长,两者长
度应尽量相等,在桅杆竖立前调整至受力状态,不得松驰;
(2)、在桅杆竖立过程中,桅杆、辅助桅杆和主地锚三者应始终控制在同一平面内。桅杆两侧
的耳绳地锚位置的连线,应尽量通过桅杆底部的铰连,且与桅杆旋转平面相垂直;
(3)、桅杆两侧的耳绳及桅杆后方的溜放绳,必须设有调整受力和收缩的滑车组装置,以利调
整和控制。
5、桅杆如需移动,必须符合下列要求:
(1)、桅杆移动所通过的地面应坚实平整,地下如有管道、电缆等应采取措施加固;
(2)、采用滚杠拖运,其上层道木应通向排列,并把接头错开,以利滚杠通过;
(3)、桅杆移动时的倾斜幅度,当采用间隙法时,前后应不宜超过桅杆高度的1/5;当采用
连续法时,则应向前倾斜为桅杆高度的1/20~1/15;
(4)、桅杆底部必须配置制动索具和牵引索具,使桅杆在移动过程中,底部不致自由滑动;
(5)、缆风绳应事先考虑移动时伸缩的要求设置滑车组,调整缆风绳时,应先松后面的几根,
再收紧前进方向的几根,对应进行。以防止缆风绳受力过大。
(6)、在移动过程中,缆风绳严禁与带电电线接触,也不应与其它构筑物、管道相碰,应预先
做好防护工作;
(7)、桅杆移动就位后,应及时将缆风绳和桅杆底部(当倾斜使用时)加以固定。
6、吊装施工所使用的钢丝绳、滑车组卷扬机等机索具必须按方案要求配置,并符合各自的要
求。各机具的连接固定,必须分工明确,专人负责,并做出自检记录和专人检查验收。
7、地锚的设立,应按照平面布置图和地锚施工图进行施工,并做出隐蔽工程记录。
8、设备吊装如采用捆绑吊耳时,应垫以厚木板以增大受力面积和增大磨擦力。
9、桅杆的缆风绳应按方案要求配置,缆风绳伸缩调整滑车组上的滑车,应视其具体情况配置适
当规格的平衡杆,以防滑车组翻转。
10、设备尾部须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。
11、在施工中由于缺少某型号机索具确需要代用者,必须经过有关人员研究和方案制定者的同
意,方可代用,并作好记录。